

为打好安全生产巩固提升仗,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将汉寿县公安交管大队、汉寿县林业局、汉寿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的3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温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6年5月8日21时许,驾驶人温某某驾驶湘A02A16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南岳路与汉寿大道交叉路口,被汉寿县公安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59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温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
朱某某在森林防火期内
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识案
【基本案情】朱某某于2020年3月至今,在汉寿县某山林地上未设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识,构成违法。
【法律依据及处罚】朱某某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识,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依据《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分则第十部分第六十二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300元的罚款。
汉寿县新羽网咖俱乐部
接纳未成年人案
【基本案情】2026年5月5日,根据市民举报,汉寿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汉寿县新羽网咖俱乐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接纳4名未成年人进入。执法人员立即责令业主改正,并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全过程。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目前此案正在办理中,经研究并报负责人批准,现拟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
汉寿县林业局
汉寿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编 辑:傅莹莹
一 审:郭政达
二 审:周海燕
三 审:张智峰
责编:傅莹莹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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